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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程序的司法救濟是什么?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   時間:2020-07-27

 

  一、專利復審程序的司法救濟如何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

  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guī)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受理。根據法律規(guī)定,專利復審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二、如何辦理專利復審委托
  (一)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專利局辦理手續(xù)。但是,復審請求人在復審程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xù)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xù)應當參照上述規(guī)定在專利復審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辦理委托手續(xù),但提交的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二)復審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中一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未指定的,專利復審將在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多個的,專利復審將署名在先的視為收件人;署名無先后(同日分別委托)的,專利復審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內指定的,視為未委托。
  (三)對于根據《專利法》規(guī)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yè)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yè)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請求人,未按規(guī)定委托的,專利復審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其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合格的,其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標簽: 專利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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