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有關申請及時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
一、本條規(guī)定是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的及時性方面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及時進行審查,以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二、關于“對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是對商標局提出的要求。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三、關于“對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是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要求。關于商標復審申請,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異議人、被異議人對商標局關于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