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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護知識產權 提高認識推動創(chuàng)新

作者: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法治日報   時間:2021-05-10

 


  本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推動創(chuàng)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召開“維護知識產權交易秩序 助力構建誠信營商環(huán)境”新聞發(fā)布會,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楊德嘉在會上披露,近3年來,該院共受理知識產權合同案件1381件,數(shù)量呈現(xiàn)上升趨勢,以和解或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比例較高?!斗ㄖ稳請蟆酚浾哌x取相關案件,以期通過以案釋法,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防范知識產權交易風險。(張雪泓)
  拒絕轉讓近似商標
  解除協(xié)議賠償損失
  2017年1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轉讓協(xié)議》,約定乙公司將其名下的六個商標轉讓給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轉讓款。
  2018年1月,在雙方向商標局提交案涉六個商標的轉讓申請過程中,商標局經審核發(fā)現(xiàn)其中的三個“嘉”類商標與乙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申請注冊的四個“嘉博”類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要求乙公司限期內協(xié)助將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轉讓。
  隨后,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按照商標局的要求依約履行商標轉讓義務,但乙公司均未協(xié)助辦理近似商標的轉讓,造成協(xié)議約定的“嘉”類商標無法成功轉讓。雙方經協(xié)商未果,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商標轉讓協(xié)議,并由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庭審中,乙公司同意解除商標轉讓協(xié)議,但辯稱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中未就近似商標一并轉讓作出約定,案涉“嘉”類商標未能成功轉讓并不是自己不履行轉讓義務所致。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就包括案涉“嘉”類商標在內的六個商標達成了轉讓合意,而乙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與“嘉”類商標構成近似的“嘉博”類商標,且在2017年12月1日簽訂《轉讓協(xié)議》時未告知甲公司,進而導致后續(xù)“嘉”類商標的轉讓受阻,客觀上無法轉讓,《轉讓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據此可認定乙公司未履行《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轉讓義務,構成違約,遂確認《轉讓協(xié)議》解除,并參考“嘉”類商標在原告甲公司支付的轉讓款中的比例,判令被告乙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萬余元及利息。
  承辦法官表示,在商標交易過程中,市場主體如欲轉讓商標,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向對方披露近似商標注冊情況,將其納入協(xié)商和議價中,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一并轉讓,以保證商標轉讓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出現(xiàn)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商標受讓人在轉讓合同簽訂前,亦應審慎核實轉讓人有無注冊近似商標的情況,并在合同中增加防范此類風險的條款,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
  按約交稿未能出版
  公司違約酌情賠付
  2016年3月25日,李某與北京某圖書出版公司簽訂了《出版合同》,就李某作品的出版、發(fā)行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李某按照約定時間交了稿,但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遲遲沒有出版,最終導致李某的作品無法發(fā)行。隨后,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圖書出版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
  李某主張,合同簽訂后,其依約進行了交稿,但該圖書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經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出版義務,導致作品無法出版,請求判令其繼續(xù)履行合同。
  某圖書出版公司則辯稱,因出版政策嚴格、編輯人手不足,導致履行合同存在困難,相應的責任不應由其全部承擔。
  隨后,李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該圖書出版公司賠償其版稅損失。某圖書出版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認為李某主張的版稅損失無法律和合同依據。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依約交付涉案作品稿件,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已經構成違約。在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法院確認合同解除。綜合考慮本案中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的違約行為、雙方就合同的履行情況、涉案合同約定版稅計算方法、合同約定的版稅率及最低印冊、雙方庭審中所述印張數(shù)、印張單價等參考情況,法院酌定被告某圖書出版公司賠償李某經濟損失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圖書出版并非僅包括作者交稿、出版社印刷發(fā)行的簡單步驟,還涉及相關出版政策、行政審批等問題?;诖耍景钢械某霭婧贤巡痪邆淅^續(xù)履行的條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并由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證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不會因合同解除而喪失。法官提醒,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守約方應選擇有效的救濟方式,解決合同履行僵局問題。同事,圖書出版機構在無法依約履行圖書出版義務時,應當及時就履行事宜與委托人進行協(xié)商溝通,妥善解決合同履約問題,以防產生糾紛。
  字體使用超出范圍
  構成侵權賠償損失
  2016年11月1日,甲公司經著作權人的合法轉讓,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體”字體的全部著作權。
  在此之前,乙公司曾與“新蒂下午茶體”的原著作權人簽訂《新蒂字體授權使用合作協(xié)議》,約定字體使用期間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范圍為華為、小米、OPPO等手機應用平臺。
  甲公司取得著作權后,發(fā)現(xiàn)乙公司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超出許可使用范圍,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為“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以下簡稱被訴字體)。
  隨后,甲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稱在其向乙公司發(fā)送解除協(xié)議通知后,乙公司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侵害了甲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改編權。
  法院查明,乙公司與“新蒂下午茶體”的原著作權人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如被授權人違反合作協(xié)議條款或被授權人過錯導致著作權人及新蒂字體受到不良影響,著作權人有權隨時撤回該授權”,據此可認定乙公司的行為已經根本違反了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甲公司作為著作權人有權行使解除權。
  另查明,甲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發(fā)送了解除通知,乙公司亦進行了回復,故可以認定合作協(xié)議已經解除。在合作協(xié)議解除后,乙公司未經許可,仍在涉案平臺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侵害了甲公司的著作權。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余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在雙方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權利人因被授權方的違約行為發(fā)出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后被授權方繼續(xù)使用權利人相關著作權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如需超出范圍行使權利,應及時與權利人進行溝通并訂立補充協(xié)議,留存相應的證據,以避免此后的訴訟風險。
  事先明確違約責任
  對沖風險減少損失
  2018年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四川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云騰計劃-網大版權授權合作協(xié)議》(以下簡稱《網大協(xié)議》),就某小說作品改編成網絡大電影授權事宜進行約定。
  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四川某傳媒公司未按約完成劇本創(chuàng)作及電影的拍攝,雙方就終止《網大協(xié)議》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9年9月簽訂《云騰計劃-網大版權授權合作協(xié)議之違約協(xié)議》(以下簡稱《違約協(xié)議》),約定《網大協(xié)議》終止,四川某傳媒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哆`約協(xié)議》生效后,四川某傳媒公司一直拒絕支付違約金。無奈之下,北京某科技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網大協(xié)議》《違約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四川某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網絡大電影呈現(xiàn)暴發(fā)式的發(fā)展態(tài)勢,由此產生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本案即為小說作品改編成網絡大電影過程中出現(xiàn)的履約糾紛。在合同交易中,當事人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或單獨簽訂違約協(xié)議,以便在交易對方出現(xiàn)違約行為時,可通過事先約定的或事后協(xié)商一致的較為完備的違約責任條款來對沖交易風險,減少或填平交易損失。
  本案中,被告未依約完成網絡大電影的劇本創(chuàng)作和拍攝工作,與原告就終止協(xié)議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另行簽訂《違約協(xié)議》就合同解除及違約金數(shù)額、支付時間等作出約定,該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該違約金數(shù)額存在明顯過高或過低之情形,法院不應再就違約金數(shù)額進行調整。
  法規(guī)集市
  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老胡點評
  近年來,隨著國家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深入實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人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也在不斷增強。
  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之下,一些市場主體違反合同,肆意侵犯其他企業(yè)的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市場主體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guī)缺乏必要的認識,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或是市場主體不講誠信,企圖通過投機取巧、不勞而獲的方式取得不法利益。
  因此,應當更加扎實深入地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普及宣傳,牢固樹立依法履行合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對那些漠視法律法規(guī)、肆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應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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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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