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好太太公司系晾衣架的生產銷售商,其于2016年發(fā)現真想家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制造、銷售了同類的晾衣架產品,有關產品在包裝和裝潢的顏色、字體等方面與“好太太”晾衣架近似,且產品的宣傳冊、型號等也與“好太太”的產品類似,此外,真想家公司授權開設的廈門某建材店的門頭裝飾、店內裝修、店內陳列等與“好太太”晾衣架自營專賣店非常相似,上述行為均涉嫌仿冒。據此,好太太公司認為真想家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影響好太太公司產品的銷售量和利潤,并給公司的商譽造成損害。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真想家公司不能證明“真太太”晾衣機的包裝、裝潢及其店鋪系自己獨立設計或者使用在先,而真想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數股東、建材店都曾是好太太公司的經銷商,說明“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以及其包裝、裝潢等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真太太”存在故意搭乘“好太太”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賠償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80萬元。此外,由于好太太公司未能證明真想家公司的侵權行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損,故對其要求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文章來源:IPRdaily中文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