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件指定歐盟的國際注冊的案子,根據(jù)歐盟商標的實施條例(細則)Rule 16a,在異議提起后,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會將異議的有關信息通知給申請人。另外,根據(jù)Rule 115(1),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會通過國際局向申請人轉交“Notification of provisional refusal of protection based on an opposition”。根據(jù)Rule 114(4),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會在該notification中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之內委托歐盟當?shù)鼐哂匈Y質的代理。
如果在提起異議的時候該申請沒有被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臨時拒絕(Rule 112(5)),則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會根據(jù)Rule 18(1)通知兩個月冷靜期("cooling off")的開始,在申請人和異議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該冷靜期可以延長為24個月。
冷靜期是為了讓申請人和異議人可以達成和解。在達不成和解的情況下,異議人必須在冷靜期結束的兩個月內補充其異議材料(Rule 19(1)(2))。根據(jù)Rule 20(2),申請人必須在冷靜期結束的四個月內對異議進行答復。
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會根據(jù)具體案情確定雙方答辯的次數(shù),并做出決定。在決定送達的兩個月內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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