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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要求

作者:成都行之知識產權   來源: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時間:

 

  本文關鍵詞:成都,氫能產業(yè)項目

  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fā)布關于組織開展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行動方案、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辦發(fā)〔2022〕36號)和《成都市優(yōu)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fā)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試行)》(成經信能源〔2023〕52號)相關精神,現將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流程

  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企業(yè)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錄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yè)”智能服務平臺注冊賬號,獲取登錄身份后,按要求填報并上傳相關項目信息及資料(平臺操作指引見附件1)。

  項目所在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線審核并提交。

  二、支持綠電制氫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制氫設計能力500標方/小時以上(含500標方/小時)的電解水制氫企業(yè),按實際電解水制氫用電量給予0.15-0.20元/千瓦時的電費補貼,每年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上述補貼由成都市及企業(yè)所在區(qū)(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參照對市級重大產業(yè)化項目屬地區(qū)(市)縣補助的基礎比例執(zhí)行。

  (二)申報條件

  1.申報單位取得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申報單位取得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3.申報單位須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加裝電表計量。

  4.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電解水制氫項目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應急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4.電解水制氫項目的立項、安評、環(huán)評等有關批準文件。

  5.電解水制氫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和功能證明材料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能夠反映實際制氫量的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電解水制氫的用電量及證明材料(需針對電解水制氫環(huán)節(jié)單獨裝表計量)。

  8.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9.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項目申報

  (一)支持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二)支持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對新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臨時加氫站,且正式運營(以首張售氫發(fā)票日期計)一年以上,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從申報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7)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8)誠信承諾書。

  (三)支持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臨時加氫站取得原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及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后,對符合固定式加氫站標準〔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氫站(含具有加氫功能的綜合能源站)〕的,將根據加氫部分初次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扣除已獲得臨時加氫站建設補貼后的一次性差額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臨時加氫站改建為固定式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氫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氫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需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五)支持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

  1.支持標準

  符合條件的“制氫—加氫”示范一體站,按加氫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2.申報條件

  (1)加氫站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符合我市加氫站建設相關布局規(guī)劃及試點條件。

  (4)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氫站須加氫站的投資方(或由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6)同一套加氫裝備僅享受一次補貼。

  (7)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3.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加氫站建設備案(審批或核準)、驗收等相關文件材料。

  (4)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加氫站加氫功能部分建設實際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包括設備、施工等)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

  (6)固定式加氫站須提供投資方(或投資方專門成立的經營公司)所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7)誠信承諾書。

  四、支持加氫站運營補貼項目申報

  (一)支持標準

  對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銷售價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氫站,按照年度累計加氫量,給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氫站。

  2.加氫站完成驗收并取得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加氫站正式運營(以開具正式售氫發(fā)票為準),臨時加氫站須從開具首張售氫發(fā)票日起正式運營一年以上。

  4.連續(xù)一年(不滿一年的由正式運營之日起至申報前一日計)每日氫氣掛牌售價均不超過35元/千克。

  5.未發(fā)生安全事故及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6.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申報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表。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多證合一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市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車用壓縮氫氣《氣瓶充裝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4.上年度售氫業(yè)務相關合同、憑證、發(fā)票復印件(須提供原件備查,且應反映出氫氣售價及售氫量)。

  5.申請周期內每日氫氣掛牌價不超過35元/千克的售價記錄表單。

  6.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需具有二維碼標識,若涉及2022年,請額外提供2022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誠信承諾書。

  五、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應當為依法經營的企業(yè)及相關組織機構,未發(fā)生重大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未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有效期內,涉及項目應符合安全、環(huán)保、建設、消防等法律法規(guī)。

  (二)本期申報周期范圍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報單位須在該申報期內達到相關申報條件。

  (三)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對項目業(yè)主所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申報單位須對申報項目及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提供的復印件均須加蓋本單位(企業(yè))公章,原件在項目審核、審計時使用。

  (四)請各區(qū)(市)縣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須在2024年4月30日前對企業(yè)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據《申報通知》確定的基本標準對材料進行在線審核并提交。同時,將推薦報告及項目匯總表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經信局新能源與節(jié)能環(huán)保產業(yè)處(推薦報告中須注明:“以上推薦項目經我局核實核查,項目真實、申報資料齊全、符合申報條件”)。

  (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市級及各級其他同類補助政策規(guī)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同一項目、同一事項申報了國家、省補助資金或多項市級專項資金的,應當在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中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補助資金情況,經查重核驗后,扣除重復申報部分的資金。

  (六)市經信局負責對項目進行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和內部審核,按程序提出補貼建議。

  (七)具體項目申報由市經信局負責統(tǒng)一解釋。

  附件:(點擊下載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業(yè)”智能服務平臺企業(yè)申報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氫能產業(yè)項目推薦匯總表〔區(qū)(市)縣填報〕

 

標簽: 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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